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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民初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林与李涛华、张德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李涛华,张德敬,蒋永平,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834-1号原告梁林。被告李涛华。被告张德敬。被告蒋永平。被告刘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林与被告李涛华、张德敬、蒋永平、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