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明,王金有,卢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277-1号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申请执行人王金有。被执行人卢东雷。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王金有与被执行人卢东雷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卢东雷应退赔给王付明、王金有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90000元。因被执行人卢东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王金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卢东雷现正在服刑。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东雷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49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王金有,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东雷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王金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卢东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东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卢东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付明、王金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