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汤某(曾用名:汤某)。委托代理人杜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某甲。原告汤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啟洲、人民陪审员王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刚、被告曹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我与曹某甲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在父母安排下于1992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1月2日曹某甲和曹某乙被确诊患有癫痫。由于两人结婚草率,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曹某甲婚前隐瞒了病情,长期以来我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已自2011起分居至今。我曾于2012年、2013年两次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因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曹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和汤某离婚,我是××人,法律上应该得到照顾。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与被告曹某甲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曹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曹某甲系再婚)。2011年11月2日曹某甲和曹某乙被确诊患有癫痫。自2011起,汤某、曹某甲夫妻即已经分居,其间,汤某于2012年、2013年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现汤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汤某与被告曹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经本院依法积极维护,但双方夫妻感情长期未能得到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汤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准允。鉴于被告曹某甲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依法应当予以照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汤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除原告汤某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及其个人用品外,其余均归被告曹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王 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