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吕红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吕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县城人民路160号。负责人颜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红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吕红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射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吕红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9288.5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670.6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吕红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为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