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303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经人调解达成和解意见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晓强审判员 王国洲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