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58号原告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东路105号2幢1-12,组织机构代码79589096-6。法定代表人王贤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老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