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太平申请执行高联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平,高联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平,男,被执行人高联合,男,李太平申请执行高联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联合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