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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号*栋2门***房。被告殷某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技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天天向上4-270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石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