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times,崔×&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郭××,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