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0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注册号:310000400490231。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来长岗工农新村2号厂内1幢E座,注册号:440600400006791。法定代表人黎定国。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