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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委会、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委会,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古交市。委托代理人韩跃进,山西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委会,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法定代表人马进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茂盛,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上河滩。法定代表人徐辅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古交市马兰镇营立村委会、山西西山华通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兰镇营立村委会七户村民的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