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康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某补偿人民币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戈执行员 唐建平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