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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学昌、陈桂连与陈桂连、葛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学昌,陈桂连,葛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申学昌。委托代理人申林芳。被告陈桂连,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6027642,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太平弄社区南药弄22号206室。被告葛惺锋,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09017712,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云飞村山头埠9组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昌诉被告陈桂连、葛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学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连、葛惺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学昌撤回对被告陈桂连、葛惺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申学昌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