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本市潘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汝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19时5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皖D×××××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上窑森林公园路口东侧100米路段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相撞,造成魏某身体受伤。次日凌晨,魏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耿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归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耿某赔偿被害人魏某亲属5万元,被害人魏某亲属对被告人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医院出车命令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杨某、孙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耿某肇事后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耿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俊峰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静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