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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志刚与徐长义、徐长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刚,徐长义,徐长武,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684号原告:黄志刚,男,汉族,1955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义,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徐长武,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耀恒,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广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代表人:华兴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勇,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敏钊,系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2028.33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0540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835.65元、误工费42350元、护理费1925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471元、鉴定费4524.5元,以上共计396235.41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80%);⑵精神损害赔偿优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赔偿;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事发经过及责任:2013年9月28日14时,被告徐长义驾驶粤AD16**号小客车途经广深高速公路北行厚街加油站服务区,在服务区内与行人原告黄志刚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徐长义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黄志刚负事故次要责任。3.治疗及伤残情况: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东莞市厚街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于2013年10月5日出院。2013年10月5日,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8天,于2013年11月22日出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4天,于2014年3月6日出院。原告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4月1日继续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上述,原告共住院185天,共产生医疗费287948.86元,其中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了130000元,被告徐长义支付了29679.17元,剩余118269.69元由原告自行支付完毕。后原告就医疗费在内的有关损失向本院起诉三被告,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88号判决书,已解决本次事故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04800元给原告黄志刚;二、限被告徐长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479.92元给原告黄志刚,被告徐长武对被告徐长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3月27日及4月8日,原告两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精神方面九级伤残。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4524.5元。4.车辆及保险情况:肇事的粤AD16**号小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徐长武,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为200000元。5.当事人情况:原告定残时年满59周岁,农业户口。原告在前述588号案件中提供由深圳市鑫俊丰塑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工资单,证明原告在该单位任技工一职,月工资为3300元,因交通事故请假没有上班,没有支付工资。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中,原告提交工资单、银行流水、居住信息,证明其事发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收入。6.营养费:由于原告在前次诉讼中已主张该项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原告事发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且有收入,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年限计算20年,伤残等级九级、十级伤残,精神方面九级伤残(伤残系数23%),残疾赔偿金为44653.1元/年×20年×23%=20540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其父母黄某某(1934年6月出生)、袁某某(1933年12月出生)及其配偶谢某某(1959年12月出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父母的被扶养年限分别计算5年,即28812.4元/年×5年×2人÷2人×23%=33134.26元。原告主张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8538.52元。8.误工费:由于在前述588号案件中已处理过误工费,故本院不予支持。9.护理费:由于在前述588号案件中已处理过护理费,故本院不予支持。10.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11.住宿费: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13.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处理事故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本院参照东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酌情按2人各误工30天计算,即1310元/月÷30天/月×2人×30天=2617元。14.鉴定费:4524.5元。15.其它情况说明:在588号案件中,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已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4800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00元给原告。裁判结果对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承保了粤AD16**号小客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原告相对于该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先由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由于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已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200000元内全部赔偿给原告,故该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徐长义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徐长武作为粤AD16**号小客车的登记车主,应对被告徐长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第各项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偿范围,共计261680.02元,已超出交强险110000元的限额,扣除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在588号案件中已赔付34800元,被告华泰财险广州公司实际还应赔偿752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本院予以支持。剩余186480.02元,按事故责任比例80%计即149184.02元,应由被告徐长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长武对被告徐长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75200元给原告黄志刚;二、限被告徐长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49184.02元给原告黄志刚,被告徐长武对被告徐长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11元,由被告徐长义、徐长武负担1411元,由原告黄志刚负担1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志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衬平第页共9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