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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缪立江与淮安市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缪立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淮安市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缪立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再终字第00018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市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延安东路清江蔬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乔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立江。申诉人淮安市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清江蔬菜批发市场)与被申诉人缪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2010)浦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清江蔬菜批发市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淮中民终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清江蔬菜批发市场仍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淮检民(行)监(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淮中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因原审判决对缪立江冷库内货物损失的数量及价值的认定有误,导致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全额赔偿缪立江冷库内货物损失不当,故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以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0)浦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思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