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丽霞与姚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丽霞,姚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庄丽霞,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姚建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姚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建华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姚建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