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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冉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正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