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海玲与曹克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玲,曹克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陈海玲,男,194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增平,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克文,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玲与被告曹克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海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