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周某,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黄某,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因对被告了解不深,被告婚后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多次劝解无效反而变本加厉。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后撤诉,但被告屡次不改。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黄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黄某辩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原则上不同意离婚。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有几点请求:1、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其真正原因是原告移情别恋,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支付精神补偿费35万元;2、女儿黄某某由被告抚养,其抚养教育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至孩子完成学业;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7年11月16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21日生育女孩黄某某。夫妻婚初感情尚可,从2013年开始,因被告经常打牌,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双方互相怀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甚至还为此殴打过原告,双方矛盾升级,感情恶化。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从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小孩,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信任,产生误会后没能及时进行沟通所致。现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信任对方,互相沟通,消除彼此误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