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白卫东与刘淑香、刘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东,刘淑香,刘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白卫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香,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志豪,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志豪,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东诉被告刘淑香、刘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白卫东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鲁桂月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高 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