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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朱读付、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石塘村连锁店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林,朱读付,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石塘村连锁店,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金林。被告:朱读付。被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石塘村连锁店。负责人:朱读付。被告: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樟盛。原告张金林诉被告朱读付、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石塘村连锁店、杭州振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金林于2015年8月10日以伤势治疗尚未结束,存在诉讼风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金林承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