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松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362号罪犯张松松,又名张松、大飞。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松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松松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邯市刑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松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松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70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67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松松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松松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该犯实施暴力犯罪的具体情节,且犯数罪,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