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国勇、王红与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国勇、王红与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