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涛与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涛,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袁涛。被执行人: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向阳村。本院在执行中袁涛诉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执字第2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