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