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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015)让执字第275号邹晓光与丁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光,丁枫,马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光。被执行人丁枫。被执行人马朝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