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卫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卫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30号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翔纬路交口瑞海名苑底商三楼。法定代表人冯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梅,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卫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