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平,男,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青川县瓦砾乡。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素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