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84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