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赵孝艳与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赵孝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赵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梦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孝艳。委托代理人:陈鑫。再审申请人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孝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微密公司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如果因为赵孝艳请事假后的加班时间补足了请假缺勤时间,而不予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则会变成变相的调休,意味着员工即使申请事假,公司也需支付其全额工资,员工可以自由安排出勤时间,不仅不利于企业对员工出勤的正常管理,且剥夺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二、微密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折合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微密公司按照赵孝艳的实际出勤时间减去该法定工作时间后的时间计发加班费。两级法院认定的总出勤时间减去正常上班日的实际出勤给赵孝艳计发加班费,将会使本来用于补足缺勤时间的出勤时间按照加班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导致的结果将是加班时间相同的员工,其中缺勤的,计算出的加班费反而多于没有缺勤的员工。微密公司有无克扣赵孝艳的工资,应以全年的出勤、缺勤时间予以调整和核算,赵孝艳无权单独挑出其中二个月来主张扣发的缺勤工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微密公司不应当扣除赵孝艳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虽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工资,但是扣发事假期间工资的基础是减少了正常出勤时间。本案中,赵孝艳虽然请了事假,但是其事后通过加班已经将请假的时间填补完毕,实际出勤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出勤时间。微密公司在计算加班时间时亦直接以赵孝艳实际出勤时间减去法定出勤时间来计算,表明认可了劳动者已经完成了法定出勤的要求。从公司发放的工资单来看,微密公司将超过166.67小时以外的时间视为加班并支付了加班工资,而对赵孝艳实际完成的法定166.67小时的工作时间中又扣除了事假时间,仅对扣除事假以外的工作时间支付了工资,也即对于公司视为事假时间的实际工作时间未支付工资,而该段时间又是赵孝艳实际付出了劳动的时间,微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微密公司扣发赵孝艳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共计391.72元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微密公司返还赵孝艳工资391.72元并无不当。综上,微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微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