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新兰与李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兰,李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兰。被申请执行人:李生荣。王新兰诉李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武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李生荣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王新兰欠款25万元。该款在江龙公司欠李生荣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2015年7月17日,王新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江龙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江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本院将本案所涉款项划拨到本院执行专户并由申请人王新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