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乐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