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庆元与北京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元,北京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142号原告李庆元,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6号楼301-307、322-324、327-331室。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元,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元与被告北京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笑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姚秀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盛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