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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子怡与许美丽、王明涛、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怡,许美丽,王明涛,崔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田子怡,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许美丽,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明涛,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崔琦,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田子怡与被告许美丽、王明涛、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怡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怡撤回对被告崔琦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