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子怡与许美丽、王明涛、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怡,许美丽,王明涛,崔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田子怡,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许美丽,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明涛,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崔琦,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田子怡与被告许美丽、王明涛、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子怡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子怡撤回对被告崔琦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