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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翼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王翼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肖通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韩烁,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翼斌,女,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翼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32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0116元由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