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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欧明锋与陈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锋,陈思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欧明锋,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思宇,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锋诉被告陈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明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明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欧明锋负担。审判员  阮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