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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传岭与徐冠遵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岭,徐冠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岭,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徐冠遵,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传岭与徐冠遵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轮候冻结;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沾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