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城达灯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必正、邵汉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盐城城达灯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43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许绍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必正,居民。被告邵汉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城达灯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必正、邵汉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城达灯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依法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