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某、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绰号:细肥),无业。被告人黄某某,无业。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凌晨,林某(男,2000年12月26日生,系未成年人)欲购买毒品吸食,后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毒品。三人在钦州市钦南区北部湾大道XX商务宾馆附近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了毒资人民币50元,疑似毒品氯胺酮1小包(净重0.19克)。经物证检验:缴获毒品含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证人林某的证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介绍林某向被告人韦某某购买毒品,作为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与被告人韦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积极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为毒品交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帮助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给林某,其为未成年人,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上述对二被告人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量刑评议表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评议表简要案情(略)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有期徒刑七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量刑情节最高院规定基准刑调节幅度本院确定基准刑从犯减少35%4.55个月确定基准刑拘役五个月根据、总分则情节调整基准刑自愿认罪减少10%以下减少5%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增加10%-30%增加15%累计增加基准刑10%拟宣告刑5个月×(1+10%)=六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结果被告人黄定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