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明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4号移送机构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明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铁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以(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李明发,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发将判决书确定追缴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3号语港旺府小区1栋3单元1403号房屋予以交付,现追缴的房屋已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43号语港旺府小区1栋3单元1403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德立审判员 汪四虎审判员 白 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