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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雷和亮与叶利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和亮,叶利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780号原告雷和亮,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叶利辉,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原告雷和亮诉被告叶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和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和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和亮承担。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