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雷和亮与叶利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和亮,叶利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780号原告雷和亮,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叶利辉,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原告雷和亮诉被告叶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和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和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和亮承担。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