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玉张开、玉光叫与被告波光温龙、咪光旺井、玉光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张开,玉光叫,波光温龙,咪光旺井,玉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46号原告玉张开,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玉光叫,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波光温龙,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咪光旺井,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哈乡景哈村委会曼何暖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玉光瑞,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哈乡景哈村委会曼何暖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玉张开、玉光叫与被告波光温龙、咪光旺井、玉光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景民一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景洪市景哈乡财政所拟支付给波光温龙、咪光旺井、玉光瑞、玉张开、玉光的土地补偿款777750元予以保全。该案于2015年8月3日移送保全。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全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