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第1页共5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季亮,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季亮、被告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9月28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沭华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谷甲、谷乙随被告谷某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谷甲、谷乙抚养费各400元,至谷甲、谷乙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在2014年起诉原告时,原告身体还没有恢复,很虚弱,连自己生活都不方便,根本无能力抚养、照顾小孩。因为原告与被告同居所生两个小孩都是剖腹产所生,原告今后再生育子女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原告今后再生育子女也没有太大的希望了。为了原告老有所依,要求抚养一名子女,到晚年能够得到子女的照料,使其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原被告第二个女儿谷乙至今未满两周岁,跟随原告生活比较合适。去年被告起诉原告,原告刚做完剖腹产手术两个月,身体没有恢复,不方便照顾小孩,现在原告身体已经完全好了,有能力抚养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判决谷甲、谷乙随意一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谷某辩称,对原告所述有异议。原告在常州纺织厂工作,工作时间较长。当时分手是,想把小孩给原告,原告并不想抚养小孩。小孩不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有能力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谷某于2010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谷甲、××××年××月××日生育次女谷乙,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后,谷��因子女抚养问题起诉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沭华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原被告所生女孩谷甲、谷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谷甲、谷乙抚养费各400元,至谷甲、谷乙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判决书,有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季亮的当庭陈述,有被告谷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谷某的子女抚养问题已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予以处理,该判决于2014年10月生效,长女谷甲、次女谷乙于2014年10月起均由被告谷某抚养。鉴于长女谷甲、次女谷乙一直随被告谷某生活,且目前该判决生效不足一年,而经常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另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综合考虑。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长女谷甲、次女谷乙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父母亲生活,虽原告身体有所好转,但在外地工作,现阶段不适宜抚养子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有限条件予以考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