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工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X与王X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X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王X甲,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矿务局选煤总厂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X甲继承纠纷一案,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