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蕾与张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蕾,张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565号原告雷蕾,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被告张茂,女,汉族,1989年9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蕾诉被告张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蕾撤回对被告张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9元,由原告雷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