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关某、王某与严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关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严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8日制作的(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某在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迟延履行金另计),并承担执行费125元,以上共计15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某银行账户存款151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二、本裁定第一条执行金额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