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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董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林,董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32号原告:王冬林,男,满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董博,男,34岁,住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林诉被告董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林因找不到被告董博,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冬林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春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