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小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小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告殷小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小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 林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