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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彭浩与杨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浩,杨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彭浩。被执行人:杨福龙。本院在执行彭浩与杨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龙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