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彭浩与杨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浩,杨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彭浩。被执行人:杨福龙。本院在执行彭浩与杨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龙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